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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内容(民法典第117条规定)

民法典新内容(民法典第117条规定)

一、民法典新内容

1、如果《民法典》278条适用老楼加装电梯,那么也可以,因为是民间的民事行为,投票表决通过后,就直接加装电梯了,为什么规划局和建设局要介入呢?民间民事行为,关建设局和规划局什么事?

2、因为电梯的属性确定的。电梯属于建筑中的附属物,虽然在设备施工安装中涉及关联土建构筑结构,但按分类仍属建筑中的附属设备。我可以举个例子,如水膜式除尘器,它完完全全用石头砌筑起来的,按一般人思维标标准准是土建,错啦!是设备。所以加装电梯犹如房屋屋顶上的水箱都属设备。

3、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不属于民法典第278条“多数决”的共同决定事项。任何文明法治社会绝对不允许用“少数服从多数”表决方式来处理公民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权益,再多人同意都不能剥夺个人私权和使违法事项合法化。

4、民法典第278条仅对"改造、重建"两种情形有"双2/3"的规定,而增梯是新建行为,根本不能适用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应该按民事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增梯。大家不能被忽悠了!

5、民法典278条仅规定了共有权益上的解决办法,也就是那8平米土地使用权的争议,但装电梯还涉及了相邻责任的问题,必须要同时依据272、238、293、295、1167条对相邻责任进行划分,不能一纸地方红头文件搅屎棍一起和泥。

6、咱也看了,确实不试用,民法说的是改建和扩建,什么是改建扩建?大家应该都清楚,就是说原来就有这东西,因年久失修或其他原因消失了,经四份三,三份二研究同意,可建造,但加装电梯是在原先没有的情况下增加这项目,只能是说新建,那就不是四分二或者三分二能同意的,必须100%同意

7、不动产购置,原则是利人自拥有,公摊买入计算刻在个人房产名下,私有的不动产权是不能用小数服众多数伪名题去忽悠侵占私人拥有产权归属 将私人购买份内拥有房产配置通道强拆圈梁和承重墙框架结构被蓄意破坏承重是违法的。

8、是有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相关规则。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

民法典新内容(民法典第117条规定)

二、民法典第117条规定

1、老旧小区多层楼房不适合加装电梯!强行加装后会引发邻里间很多矛盾 得不偿失!另外电梯后期维护保养的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2、中国乃至全世界没有一条法律可以保障侵权获得的利益,使侵权合法化。加梯纳入民法典278条款是歪曲使用法律,是对法律的严重挑衅和亵渎!

3、商品房是政府备案审查批准推向市场的市场经济居住性商品,同时因为政府土地财政的依赖使其具备一定的金融属性,一方面属于业主的私有财产,拥有完全的排它性,二方面已经形成了特定的商品房巿场价格体系。由政府支持的不尊重商品房私权行为,敲响的是土地财政由此终结的丧钟。

4、不管他人说什么,都要以法院的说法为准:最高法院去年回复人大代表建议中说,各地司法实践中,虽然民法典未明确加装电梯属于哪一类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但认为加装电梯事项属于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意见在实践中占据主流,各地在加装电梯事项表决时基本按照民法典此条规定进行操作。

5、加装电梯典型违建!假设一至六楼一致同意每层加一间十平方的玻璃房,有关部门会同意吗?肯定不会!因为是违法建筑!同理加装电梯也是违建!对于加装电梯这么一个典型违建的问题讨论来讨论去,有意思吗?

6、民法典278条立法的目的是用于处置小区公共事务,加装的电梯只是少数几个人的私产,而且这个少数几个人人的私产还侵犯了整个小区所有业主的合法权利。因此,278并不适用于加装电梯。即便要用,也得整个小区的业主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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